图片 税务代理现状及优化措施探析_亚博竞彩APP|亚博竞彩官网|推荐下载**

亚博竞彩APP|亚博竞彩官网|推荐下载**

当前位置:主页 > 毕业论文 > 财政税收 > 税务研讨 > >

税务代理现状及优化措施探析

来源::未知 | 作者:亚博竞彩APP|亚博竞彩官网|推荐下载** | 本文已影响
一、加入WTO为我国税务代理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加入WTO为税务代理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国企业可以享受到多边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对国外资本有了更大的吸引力,从而可以引进更多的外资。外国企业的增多会给我国税务代理行业提供更加广泛的市场空间。因为各国的税制各不相同,具体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更是灵活多样,如果外国企业聘用其本国人员从事税务工作,一则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我国的政策信息;二则很难做到将新的政策法规熟练、准确地加以运用而又不违反我国税法中的某些规定。所以,为了降低纳税风险,减少纳税成本,大多数外国企业会选择聘用我国人员为其做税务代理工作。这无疑为我国税务代理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带来冲击与挑战。根据承诺,允许国外的税务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进入我国代理市场。这些机构和人员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以及长期从事中介服务积累下来的制度和经验,正是我们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所欠缺的。当其进入我国代理市场后,势必会对我国税务代理行业产生一定冲击,要在这种冲击和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我们必须了解自己的现状和不足,不断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努力优化和完善自我,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二、我国税务代理行业的现状及国外税务代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我国税务代理行业的现状

  1.立法滞后,法律效力低,约束性差

  我国的税务代理实践开始于1985年,但直到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发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随后相继发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为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都是“暂行办法”或“试行办法 ”,法律级次偏低,约束性差,实践中缺乏有效监控,制约了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

  2.代理业务范围比较狭窄,代理层次低,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我国《征管法》目前只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正如上所述,目前我国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中大多是这些基本的代理,然而,应该认识到的是,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健全,对税收的成本控制意识日益强烈。在这种形势下,传统的税务代理服务已很难满足纳税人特别是外资企业的要求,税务代理业务的服务范围亟待拓展和创新。

  3.税务代理人员良莠不齐,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总体上不高

  税务代理是一项权威性、垄断性、高智商业务,需要从业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精通税法,业务娴熟,经验丰富。但从我国现有税务代理人员配备来看,数量不足、年龄偏高以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是比较突出的矛盾;从数量上看,目前实际代理客户占纳税企业的比例很小;从文化结构上看,代理人员中仅有10%左右是大中专毕业生;从年龄结构看,离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而且据调查,我国税务代理公司聘用的人员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些现象反映出了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无论在职业人员的素质,还是服务质量方面,都难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国外税务代理制度的特征

  1.代理法规比较健全

  制定严密的税务代理管理制度,并用法律、法规形式确立下来,这是保证税务代理制度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有关税务代理行为的法律规范。例如: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是根据日本政府1951年制定并发布的《税理士法》确立的,这部法规从发布实施之日起,至今已做了二、三十次修改,是一部较为完善的税理士制度;法国、韩国有《税务士法》;德国有《税务咨询法》;美国和澳大利亚也都具有相当完善的和健全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

  2.代理业务比较广泛

  国外一些国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税收体系比较完善,这为税务代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日本有85%的工商企业是委托税理士事务所代理其部分或全部纳税事宜,东京地区高达96%;美国企业中的50%以上是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个人所得税几乎是100%的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务代理业务所涉及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3.代理手段先进

  国外发达国家由于经济高速发展,科技领先,计算机的开发运用早已渗入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税务代理也较早引入了这一先进手段。如:美国各事务所、税务公司除拥有一大批精明强干的税务代理人员外,还配备有现代化计算机管理设备,将税法的主要内容输入电脑存储,并随时更新,使用方便,调阅资料快速自如。一些跨国税务公司还将各国的分公司进行全程联网,便于及时掌握有关税收信息,及时分析,快速作出反应;再比如,澳大利亚的税务代理人员普遍用电脑操作,电脑与税务机关联网,在税务代理机构审定纳税人应交纳税款后,经委托人同意,即输入电脑。税务机关为配合代理机构申报,则24小时开机,代理公司能及时收到税务机关反馈的信息,省略了人员往来、资料传递的时间,使纳税人、代理机构、税务机关有效节省工作时间。

4.建立了职业赔偿保险制度

  随着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理赔案件逐年增多,涉及的金额也逐年加大,税务代理人的职业风险日益显著。在此种情况下,一些国家陆续出台了对税务代理行业的职业赔偿制度。如德国的《税理士法》规定:独立的税理士及税务代理士,对由于业务活动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必须适当投保。因此,在代理一项业务前,税理士及税务代理士是必须考虑该项业务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在自我责任方面决定适当的投保金额。如果由于没有投保而出现被告人要求赔偿,属于违反执业义务,可能招致取消执业资格的处罚;奥地利对税务代理行业的赔偿保险也有明确的规定:经济授托士从事业务时,必须投保执业责任赔偿保险。

  二、优化税务代理的措施

  (一)针对我国税务代理现状提出优化措施

  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税务代理的法律环境,提高法律级次

  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约束和管理税务代理行为,就不可能有税务代理事业的规范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快税务代理行业的法治建设。一方面,要尽快在《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规的基础上,指定并公布实施《注册税务师法》,给税务代理人确立必要的法律地位,为税务代理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注册税务师法》应将已颁布的各项有关注册税务师的暂行规定、通知、试行守则等进行统一,对有关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另一方面,要健全现行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由于税收政策法规的不健全,弹性大,变动频,使税务代理工作很难进行规范化操作。因此我们首先应当从立法级次和立法程序上加以规范,改变大部分税法以条例和暂行规定的形式存在的现状,形成经人大审批,统一立法的局面;其次,在法律文字和内容上进行规范,制定准确严密的法律,降低税务代理的风险。

  2.拓宽税务代理范畴,提高代理层次,满足外资纳税人的要求

  为了满足税务代理需求的变化,我们应该针对需求,不断研究探索出新型的税务代理业务,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扩大税务代理需求,从而才有能力和不断涌入我国市场的外资税务代理机构展开竞争。这些新型代理业务包括:涉税流程诊断、税务风险评估与控制、税收筹划以及税企争议协调等内容。通过这些业务,可以有目的地针对委托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的具体要求,在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为企业制定出符合自身的涉税活动,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成本最小化。从长远来看,新型的税务代理业务将会更加符合开放形势下纳税人的需求层次,从而更加有利于加入WTO后我国税务代理企业的发展。

  3.严格税务代理人员准入制度,优化服务质量

  严格税务代理人员的资格授予。我国经过几年的注册税务师考试,目前我国的注册税务师已达5万多人,为我国税务代理的全面展开储备了一定的人才。但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还远远不够,还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注册税务师队伍中来。另外,要严格代理人员的年度审查,重视后续教育。税务代理人员取得资格后并不是一劳永逸,我们要对税务代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其不断更新知识,了解掌握税收法规的变化情况,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以求满足社会需要。为保证后续教育制度的贯彻实施,要对所有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审查,考查其是否接受了后续教育,经审查合格的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二)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

  1.优化税务代理服务手段

  我国的税务代理机构目前还只停留在“纸化”操作阶段,与国外的先进代理水平相差甚远,代理效率低下,很难与之竞争。为此,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引入网络技术,将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进行联网,使税务代理机构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同时也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获得政策实施的反馈信息;逐步建立税务代理机构代替纳税人网上申报制度,既可以做到申报及时,又节省了人员往来,提高了代理效率。

  2.建立税务代理风险赔偿保险制度

  现今我国的许多税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还不强,其思维还停留在依靠税务机关的时代,靠税务机关招徕业务,靠税务机关为其“消灾”。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纳税人的税收成本意识将逐渐增强,税务代理业必将在不远的将来有更大的发展,代理范围、规模、收费数额也必将逐渐增大。然而税务代理作为一种中介行为,很容易因为对税法的理解出现偏颇或一时疏忽大意等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从而承担为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提高税务代理机构的风险意识,建立适当的风险赔偿保险制度是我国税务代理业务规范化的必然选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税务代理的先进做法,当我国税务代理行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所有的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必要的风险赔偿保险金。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做法:由国家税务代理管理部门在对各种服务项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不同服务项目的风险程度,对各种服务项目规定不同的最低风险保险金额,要求所有税务代理机构均要按照规定进行投保。这种风险赔偿金将不断增强税务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是取得纳税人信赖的极其重要的条件。

  综上所述,加入WTO后国外事务所对我国税务代理业冲击是巨大的。在这种激烈竞争的情况下,税务代理业面临着巨大挑战。当前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本土优势,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运行体制,发挥税务师的积极性,加强税务师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我国税务代理业才能得到迅速健康的发展,才能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才能以平和的心态面对加入WTO的挑战。

  [参考文献]

  [1]吴升文。税务代理──原理、实务、探索。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

  [2]黄河清。税务代理。经济日报出版社,1995.

  [3]唐慧斌。税务代理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4]郝如玉。中国税务代理制度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5]李树名,程顺稳。如何完善我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J].中国税务,2003,(9)

  [6]韩进川。推动我国税务代理业发展的思考[J].涉外税务,2005,(3)

  [7]李永贵。充分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J].中国税务,2002,(4)


亚博竞彩APP|亚博竞彩官网|推荐下载**

随机阅读TODAY'S FOCUS